“
定金”是指
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作为债权
保证的肯定数额的货币,它隶属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方式,目的在于促使
债务人履行
债务,保障
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
书面形式进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托付时限。给
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两倍返偿还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商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要回。 而“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无明确限定,它不具有定金所具有的保证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
不可抗力外,应根据两方当事人的犯错承受违约职责。 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保证,《保证法》中限定:
保证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
合同无效,
定金条款无效(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犯错导致主合同无效,犯错方应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而不是没收或两倍返还定金了。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
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商定的一种保证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
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要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两倍返还定金。我国《保证法》还限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商定,不得超出主合同准则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商定并事实上支给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