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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