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
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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