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质押合同生效。
在动产质押方面,质押合同从成立之时就开始生效,然而质权却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设立。
对于权利质押,各类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
像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质权是在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要是没有权利凭证,那就得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才设立。
通常来讲,只有质押合同生效了,质权才能设立。
因为质押合同清晰地界定了双方在质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若未生效,就说明这种法律关系尚未合法确立,自然也就无法依据此来产生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