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时,从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也会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并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如果仍由法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该法院的任何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都无法保持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使公众信服。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整体回避就成为一个事关司法公正与民众对司法认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明文规定 民事诉讼的回避主体,即回避的适用范围,也就是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些人应当退出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科学的界定回避主体的范围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能达到司法审判的公正问题。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层面来看,我国关于回避主体的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当初设立的目的。其突出表现主要是在法院的整体回避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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