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山东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另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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