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
一、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
二、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谎称丢失恶意挂失。
三、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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