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共有部位,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卖方所有;
二、车位、车库、游泳池、架空层等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收益权归卖方所有;
三、本项目内任何公共地方和共有部位或其他共有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通告、招贴以及安装招牌等固定设施的相关权利及广告经营权益属于卖方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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