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不可以一直领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
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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