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
即医疗机构在缔约的时候就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患者及其家属受到损失,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对患者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患者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即医院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即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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