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交易完成之后
办理房产证有一个时限,这个时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交易双方需要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屋交易申请办理。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
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
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在接到房屋交易的通知之后,交易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
契税、
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
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
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
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4、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 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5、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
登记机关申请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