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在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这三种抗辩权互相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共同保护合同履行中的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可以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