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整程序
1.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中必须包含如下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2.表决组没有通过相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如果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那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 和解程序
和解制度是
债权人不能清偿
债务时,为避免受
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通过法院组织,经与
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的谅解、协商,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这时,
员工工资等照常解决即可。
(三)
清算程序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
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7)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