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
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
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
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
家庭暴力,应提交
法医鉴定,提出
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
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
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
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