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
工伤事故,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2、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为
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
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