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
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
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可以进行再次
抵押吗
(一)为了充分利用
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
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
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抵押物再次向银行作抵押,在60万元的额度内贷款。
(二)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内重复作
抵押贷款,例如,抵押物的价值为100万元,已经以其抵押贷款了100万元,该抵押物已没有余额部分可供抵押,但
抵押人又将其用于
抵押担保。当然,作为下家的债权人在接受该财产作抵押时,会考虑该财产的剩余价值能否担保其债权的实现。
以上例为例,在抵押物还有60万元剩余价值的情况下,银行还要考虑该财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不会按60万元的价值足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