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除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要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结果责任。故在
承揽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人如未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重作、修理等
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如不及时提供货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