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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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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1、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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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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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务派遣临时员工发生突发疾病的情况,我们将按照以下不同情形进行责任划分及处理方式:
首先,若该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应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均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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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仍无法挽回生命时,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所有工亡赔偿项目。
同样地,如果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他们将需要承担并全额支付所有工伤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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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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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难以拒绝且无法退回的“红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上交给医院监察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若发现医护人员累计收取“红包”金额超过200元或者暗示患者赠送“红包”,无论是否已形成实际行为或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旦经过核实,除了上述处理措施之外,还将对当事人采取降低职位级别或解除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罚,甚至可能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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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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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起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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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实施者在校园内故意对他人施以暴力,导致受害方受到轻伤或更严重的身心创伤,那么此类行为将会被视为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需对此类案件启动立案程序,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校园欺凌的实施者仅是殴打他人或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虽然这些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地步,但是公安机关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行政立案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相关部门或许会开出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期,同时还将处以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只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校园欺凌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并未对赔偿金额设定具体的标准,但与赔偿金额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未必能独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他们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很有可能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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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不小心误伤了同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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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生由于疏忽导致同学受伤时,若学校已竭尽全力进行了教育和管理工作,那么赔偿责任将主要由该学生来承担。
反之,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那么它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他们通常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生活的过程中,如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有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是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即不得因为自身的错误行为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向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属于违法行为。
当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导致死亡,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为组织,且该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继承权利的组织同样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前提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过这些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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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妨害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涉及到药品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行为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就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此时,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接受相应的罚金处罚。
若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罚款。
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禁用药物的行为;
(2)没有获取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即生产、进口药品,以及明知是这种情况仍继续销售的行为;
(3)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本等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进行的行为;
(4)虚构生产、检验记录以逃避监管的行为。
然后再来看如何判断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对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程度。
对此,我国《刑法》也给出了相应的判断依据。
如果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应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如果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内容难以判断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出的权威性意见,再结合其他客观证据来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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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树木砍伐需要砍伐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砍伐树木活动时,必须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
若涉及到购买私人林木的情况,除农村居民可依法在自家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进行零星林木的采伐之外,对于其他类型的林木以及以生产竹材为主导目的的竹林,均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之后,方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伐作业。
而对于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其所进行的林木采伐行为,则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
如发现有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持有的采伐许可证,暂停其采伐行为,直至其能够改正错误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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