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
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2、
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
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
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
民法典》及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
5、
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6、
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
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
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