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以
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被
代理人对无权
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
合同效力】
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
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