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
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
担保业务:
1、
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
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
诉讼保全担保;
2、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3、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
违法、违规
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
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