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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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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具体如下: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规定的国家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等对此都有所规定。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每月劳动报酬的数额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与劳动有关的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主要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要求、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主要指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工资调整机制的要求,按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进行调整。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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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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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儿媳并未被明确纳入到需要承担赡养公婆责任的法定赡养人之列。
在我国,成年子女对于父母具有赡养、扶持以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然而,赡养人的法定责任主体仅限于其成年子女,而其配偶并不被视为法定的赡养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赡养人的配偶确实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这种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本身,并且仅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时适用。
一旦婚姻关系解除,配偶便不再承担此类协助义务。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儿媳并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她所承担的只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
尽管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这一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本身,且该规定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儿媳并无赡养公婆的义务。
然而,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她仍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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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的义务是什么?
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2、派遣期限。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4、违反协议的责任。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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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致力于全方位的信息咨询服务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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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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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咨询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旨在协助您实现资产增值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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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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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受害人在启动寻求补偿的程序以及选择适当的补偿方式时,应当采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
即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这两个诉讼请求并无优先顺序之分,可以同时展开。
用人单位以及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相关机构不应强制性的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权方提出索赔,然后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繁琐,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难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经对此类救济程序及其协调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同时进行这两种诉讼。
其次,在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中,我们应当依据“有限双赔”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是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作为单位职工应当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保险赔付,其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就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
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则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
这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
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未起到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作用,因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了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得到减轻或豁免。
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来看,除了工伤医疗费用之外,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获得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部分不能实现双重赔偿,但是除去医疗费部分,其余部分则可以兼得,这就是所谓的“有限双重赔偿”。
采用这种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也是出于对审判实践以及现实情况的综合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赔偿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诉讼成本支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过错相抵规则的限制等诉讼风险、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执行是否到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实际获得全额赔偿的比例较低。
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质,因此,采用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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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合同结算单价是按合同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的“总价包干”(TotalPriceGuaranteed)模式,通常执行于甲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给到乙方之后,此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确切的报价。
该报价需涵盖甲方在施工图纸中所提出的全部工程量,同时,在无重大设计或材料变更的情况下,最终达成的结算金额即为双方签署的合同价格。
而相较之下,“单价包干合同”则属于固定单价合同的范畴,其中的单价将被固定且不会再进行任何调整。
然而,如果单价发生变化,超过了5%的范围,那么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至于“总价包干”与“包干合同”,它们实际上是同一概念,均属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类型。
在“单价包干合同”的结算过程中,我们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单价作为计算依据来进行结算;
而对于“综合单价”来说,它则是清单结算的主要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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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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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务员可以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之问题,须审视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决议,可依此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已到账的土地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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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用工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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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备完整人格的法人实体,在法律层面上享有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权利。
当公司面临债务时,股东仅能依靠公司的实际资产来承担相应责任,以此体现出尽职的股东义务。
2、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职责,他们对公司拥有股权,但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则需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度来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抑或是新加入的股东,只要能够全额缴纳其应缴的出资款,便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然而,若未能全额缴清出资款,则须承担继续缴清出资款的义务。
3、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在面对公司债务时,公司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按照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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