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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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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
(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
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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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实习生和公司之间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根据实习的性质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是在校生的,参与实习培训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可以认定为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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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聘用实习生属于劳动关系吗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劳动者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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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习生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内,暂不处罚超速20%到50%的,罚款200元(记3分)超速不足50%的,罚款200元(记6分)超速50%以上的(记12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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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家属院物业与单位拖钩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业务专用章只要被成功地使用于商业活动之中,那么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便不容忽视。
其中,具体的效力范围如下所述:
首先,业务专用章作为公司在处理外部业务事务中所选用的印鉴,通常主要运用于公司对外进行洽谈、展开特定业务以及进行业务运作及结算等方面。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当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要求,并且该印章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后,才能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至于其他涉及到财产、人员管理事宜的行为,则可能受到法律限制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签订合同,那么从双方当事人签署或盖章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关于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最终的确认,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并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有时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也就是您所提到的业务专用章)也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经过备案登记的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名称的公章、业务章、财务章)在使用过程中的盖章行为(即盖章)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各个印章的效力是平等的。
我国的司法机关普遍承认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
当然,也存在许多公司的业务章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判断其法律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证据,例如该公司之前是否曾多次使用该业务章与他人完成交易或建立法律关系,如果答案为肯定,即便该业务章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最高法计件工资与劳动争议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实际上,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这两种薪酬方式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它们均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而存在。
因此,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进行赔偿计算,其标准都应保持一致。
1、非法解雇。
如果用人单位对您予以开除且未向您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那么他们应当向您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为每满一年工龄便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2、合法解雇。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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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其次,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第三,默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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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收购、销售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定价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将被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首先是标价签、价目表等文件中所标注的商品名称、原产地区、规格型号、质量级别、计价单位、售价等关键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违背,且经营者以此作为吸引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手段;
其次是对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个交易场所内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通过以较低的价格吸引顾客,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进行结算;
再次是使用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来进行标价,从而诱导他人与其进行交易;
此外,如果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述没有任何依据或无法进行有效对比,也会被视为价格欺诈行为;
最后,当经营者进行降价销售时,如果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样构成价格欺诈。
另外,在销售处理商品时,如果未标明处理品及其对应的处理品价格,也将被视为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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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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