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
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被
判刑后,就会
被开除,而不一定是
实刑,也包括
缓刑。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
公职或
刑满释放人员
工龄计算和视同
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
计算工龄。属
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
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2.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
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3.因
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
判缓刑、
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服刑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
工资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