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经济性
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
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