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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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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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

一、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了才可以进行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

属于单位未将裁员情况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未将裁员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属于违法解除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2N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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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必须买房吗?
不是,首先我国《民法典》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买房必须是男方或者是女方的事情。当然了,如果女方能够有条件购买一套房子的话,出于自己的个人意愿购买也是可以的。在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的时候男方是没有权利对房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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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完成由男女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这里要正确区分父母亲友的建议与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听取父母亲友善良的建议,当然做父母的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提供财力支持等为手段强行干预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这样做有利于拉长两代人之间的年龄距离,控减人口总量。要注意晚婚晚育要适度,并不是越晚越好。国家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即为晚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提倡晚婚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到25周岁(女23周岁)就不能结婚;当事人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就有权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与当事人签订了晚婚晚育合同,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违反了都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单位依此在合法的范围内给当事人以处分或处罚,是不违法的。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不能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2、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的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不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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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吗
劳动部门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对仲裁结果不服气的情况下,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之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申请复议,那么法律上默认认为当事人没有意见是接受裁决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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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有个朋友和他的妻子离婚,两个人经过法律制裁 两个平分,但我朋友后面觉得不公平,他想提出诉讼,他又没有在本地那么请问写申请仲裁经济必须要本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仲裁经济必须要本人吗这个问题,法律有规定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法》第22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仲裁申请书(标的金额50万以下提交三份,标的金额50万以上提交五份)。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电话、邮编等,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与职务、联系电话、邮编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项及事实与理由。
申请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水笔书写,也可打印,但不能用红色、黄色等其他颜色书写,也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毛笔等书写。
申请人是个人,申请书末尾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申请书末尾应盖单位公章,公章及签名应为原件,不能复印。
2、仲裁协议(提交一份)。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
3、当事人身份证明(提交一份)。申请人是个人,应向本会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中的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除应向本会提交该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单位,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
申请人应预先核查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并向本会提交相关原件。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申请人可聘请律师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作为案件代理人,是否委托代理人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代理人参加仲裁,需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应明确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及具体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范本,不能仅写“全权代理”),同时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授权委托书末尾应由授权人本人签名,或授权单位盖章。
5、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标的金额50万以下提交三份,标的金额50万以上提交五份)。提交的证据,应当附有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中应对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签章并标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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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有履行日期的约定吗?
不是必须的。​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使在合同中并非必需有履行期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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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单位车间的一个同事,前几天受了工伤,单位一直不给赔偿,现在准备劳动仲裁,不知道怎样做,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工伤必须要劳动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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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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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金必须从基本户支出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我现在在打财产纠纷案件,我想知道,执行程序中是否必须制作裁定书,是如何说明的呢啊?
[律师回复] 关于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各项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执行程序中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除了上述义务,《民事诉讼法》还对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明确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其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的义务,又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必须制作裁定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这里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中没有对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就是有的有关单位确有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收入,而且实际有履行能力,按照执行规定36条规定应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其既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又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那又该如何处理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目前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是尚未到期的债权,就应等到期后再按到期债权程序执行;如果该债权已经到期,则应按照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来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即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其并未向被执行人擅自支付,但其因无支付能力而未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此时,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笔者认为,只有在查明该单位确有协助执行能力而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该协助义务单位确无协助执行能力,就不应对该协助义务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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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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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劳动纠纷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提讼;对此,最高法释[1998]24号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言,却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

1)工资、

2)其他劳动报酬、

3)遣返费用、

4)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内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海事,而不受最高法释[1998]24号规定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予以明文确认。那么,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是选择直接去海事,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呢这个问题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分析:
1.诉讼成本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提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300元。
2.诉讼进程直接向海事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对基层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的话,对结果不服的只能向高级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3.管辖如果选择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根据现行法律只能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我们知道,船员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随船迁移,其实际工作地漂泊不定,单位的注册地则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国;这样一来,如果选择向劳动仲裁委的话,则会带来诸多不便。如果选择向海事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方便很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可见,向海事的话,在管辖的选择上有更多的选项,特别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这对于船员劳动维权而言带来的很大的便利。综上,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后,如何选择自己的维权途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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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成本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提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300元。
2.诉讼进程直接向海事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对基层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的话,对结果不服的只能向高级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3.管辖如果选择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根据现行法律只能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我们知道,船员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随船迁移,其实际工作地漂泊不定,单位的注册地则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国;这样一来,如果选择向劳动仲裁委的话,则会带来诸多不便。如果选择向海事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方便很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可见,向海事的话,在管辖的选择上有更多的选项,特别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这对于船员劳动维权而言带来的很大的便利。综上,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后,如何选择自己的维权途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维权方案。
船员的劳动纠纷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提讼;对此,最高法释[1998]24号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言,却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
1)工资、(
2)其他劳动报酬、(
3)遣返费用、(
4)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内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海事,而不受最高法释[1998]24号规定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予以明文确认。那么,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是选择直接去海事,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呢这个问题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分析:
1.诉讼成本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提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300元。
2.诉讼进程直接向海事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对基层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的话,对结果不服的只能向高级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3.管辖如果选择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根据现行法律只能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我们知道,船员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随船迁移,其实际工作地漂泊不定,单位的注册地则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国;这样一来,如果选择向劳动仲裁委的话,则会带来诸多不便。如果选择向海事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方便很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可见,向海事的话,在管辖的选择上有更多的选项,特别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这对于船员劳动维权而言带来的很大的便利。综上,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后,如何选择自己的维权途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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