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这条规定,即便
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是损失的确定需要守约方提供
证据来证明。3、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的
赔偿主要可以分为迟延履行的损失赔偿和
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关于迟延履行的损失赔偿问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可以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提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即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未付房款或者按照已付房款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来赔偿损失。
4、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如果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必须要守约方证明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除了迟延履行的损失,可能还会产生
佣金损失、
误工损失、房价涨跌所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就需要守约方对于主张的损失逐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