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和其余
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