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有一方不愿意
离婚,或双方就
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或者双方就
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另一方可至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也会裁决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
抚养费给付、债权、
债务归属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