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
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
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该条规定得知,只要发生了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即需要支付
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2、同时该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因是劳动者主动
辞职而丧失。如劳动者主动辞职,但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即可以主张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