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
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2.
印花税(
土地出让或
转让合同):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
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