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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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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1、 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 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3、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5、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实习生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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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受伤算工伤吗
27浏览 2025-03-20
实习生受伤算工伤吗
20浏览 2025-03-23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赵某系某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推荐,赵某于2013年4月到某汽车修理厂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赵某在上班作业过程中被器械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向该厂主张工伤赔偿,遭到拒绝。赵某遂诉至,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分歧】在审理中,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否构成工伤产生歧义。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同样应该获得工伤赔偿,这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笫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按工伤标准处理,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处理。【评析】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法定身份仍然是在校就读学生,并没有因为学校场所的改变而成为立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2.实习生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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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工伤。原因有以下两点:1、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2、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实习生的实习安全,因此实习生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
12浏览 2024-09-15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赵某系某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推荐,赵某于2013年4月到某汽车修理厂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赵某在上班作业过程中被器械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向该厂主张工伤赔偿,遭到拒绝。赵某遂诉至,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分歧】在审理中,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否构成工伤产生歧义。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同样应该获得工伤赔偿,这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笫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按工伤标准处理,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处理。【评析】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法定身份仍然是在校就读学生,并没有因为学校场所的改变而成为立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2.实习生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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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受伤算工伤吗?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工伤。原因有以下两点: 1、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2、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实习生的实习安全,因此实习生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
8浏览 2025-05-08
实习生享受工伤吗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因不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资格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条件,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根据法律规定,实习学生与雇主形成雇佣关系时,雇主需承担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如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实习生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2浏览 2024-05-13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赵某系某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推荐,赵某于2013年4月到某汽车修理厂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赵某在上班作业过程中被器械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向该厂主张工伤赔偿,遭到拒绝。赵某遂诉至,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分歧】在审理中,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否构成工伤产生歧义。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同样应该获得工伤赔偿,这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笫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按工伤标准处理,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处理。【评析】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法定身份仍然是在校就读学生,并没有因为学校场所的改变而成为立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2.实习生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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