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三方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
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需要由毕业生、企业和学校同时签字,各保留一份;三方就业协议签订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面销毁;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
签定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