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明确规定,
社保机构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像工伤
伤残一至四级的
伤残津贴等,是不允许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规定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
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