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
保险合同,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投保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书面申请多为填具投保单。通常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作为必要申请条件。投保申请为保险合同之
要约,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商定保险费的过程实际上是要约合同的询价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只要确定了险种,也即确定了保险费率;只有一些特殊险种才需要双方
当事人具体协商所适用的保险费率。双方商定保险费率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须立即交付保险费,要约之成立以对交付保险费意愿和方法达成一致即可。
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双方就保险费率及保险费支付办法达成一致,投保人将填具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人后,保险人根据告知情况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如确认
符合条件的,即表示同意承保。同意方式一般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以此作为承诺行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随即成立。
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
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
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
赔偿权利和将来进行索赔的依据。以上是保险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有一些保险活动可采用
简易程序。例如,航空运输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就采取较灵活的形式,投保人一手支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