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
欺诈为由请求宣告
合同无效的,
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
举证责任: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
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
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
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2、以
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
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
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4、以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
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