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
裁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
劳动关系、
工资保险、工伤
赔偿、
辞退补偿等
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
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