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给
缓刑最后缓刑的不多。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
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
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
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
犯罪、应受
刑罚处罚的
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适用
缓刑的条件:
1、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有无悔罪表现;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检察院是
量刑建议,具体是否可以适用缓
刑法院需要综合全案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