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一般给什么样的人缓刑
1、在被判处于拘留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情况之内,且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四项特定条件时,方可予以缓期执行。
2、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若同时满足以下四大限定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对其中未满十八周岁者、怀胎妇女以及超过七十五周岁人士,理应宣告缓刑。此四大条件依次为:
其一、犯罪情节轻微;
其二、罪犯具有自觉的悔悟和愧疚之情;
其三、罪犯再犯罪的风险性较小;
其四、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社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检察院一般要传唤几次
在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会依法对涉及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对于不需要执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将其叫至犯罪嫌疑人工地所属市或县域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讯问;若无法到达指定地点,也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常住地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在涉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中,符合下列各方面条件之一者,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首先是犯罪情节轻微,然后是罪犯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并且不会再次触犯法律,其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并未给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年龄不满18岁、怀孕妇女以及年满75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殊考虑,适当减轻刑罚,予以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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