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管辖。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原称口头
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时,应适用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2、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头借款
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口头
借款合同往往对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确约定,来信咨询的情况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