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职工
带薪休假条例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
休假天数多于
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
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