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
2、划拨
土地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拍卖法》的
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
3、
土地使用者需将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①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
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②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③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
抵押合同而导致
土地使用权转移;
④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
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⑤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⑥不同用途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所以具体地块的
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
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
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