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
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
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