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
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
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5、互换土地的双方
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补足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