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特征有:
1.房屋抵押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2.房屋抵押具有特定性;
3.房屋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具有不可分性;
5.房屋抵押具有追及性;
6.房屋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
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
抵押合同。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