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的,可以就其违法的
行政行为向人
民法院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起
行政诉讼,并可以根据因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受到的损害向行政机关申请相应的
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1、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