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地复垦有二次青苗补偿吗?征地复垦有二次青苗补偿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二年后未使用,属于闲置、荒芜土地。原农村集体有权恢复耕种,对耕种的青苗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二、
农村宅基地复垦属于哪个部门管是由由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复垦指的是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的本集的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生产与建设的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三、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
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3、节约用地奖励补助(
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
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综上所述,地复垦之后属于闲置土地的话,是可以给予二次补偿的。且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复垦有二次青苗补偿吗?
有,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这种情况,出嫁女已经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也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
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判断是否有分配资格的鉴别标准是户籍,因此有没有外嫁不是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户口没有迁出,那么所有人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是享有征收、
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要是户口迁出去的外嫁女,视情况而定,要是属于丧偶或
离婚,将户口又
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么也是具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要是将户口迁入丈夫家,而又没有丧偶或离婚这个因素时,是没有资格享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以及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征地问题”。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更合理地进行的分配和管理,不仅是被征地农民迫在眉睫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于户口已经迁入附加的话,那么所有在户口本上的人都可以按照双方所进行协商的《征收条例》来获得相应的征收款,具体征收款的分配需要由各各个人来进行相应的协商,最终得出一致之后签署分配协议即可,如果认为签署协议还不够
保证法律效力的话,可以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