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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剧本著作权如何维权(电影剧本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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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一、电影剧本属于文学作品,即便未经历导演演员等二度创作被最终摄制为电影 ,亦可独立出版发行、以文字形式体现其文学价值。剧本在拍摄过程中必然发生调整与更改,经历演员表演、导演调度、摄影、剪辑等等的二度创作,所以当剧本被拍摄为电影成片后,成片剧本(再度还原为文字剧本)与原先的剧本是有差异的,成片和成片剧本版权都属于全体制作人员——也就是制片公司。至于原剧本是否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独立使用,需要作者与制作方在订立转让合同时注明。
二、目前我国的电影行业惯例是,由制作公司委托作者创作剧本,一次性取得电影剧本的全部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到(十七)条的权力,包括摄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编剧拥有署名权,获酬权。在实际操作中,电影立项环节需要编剧提供版权授权书,而此时常常编剧未获得足额稿酬,这是一个行政缺陷。不过版权纠纷更常见于署名、改编。目前没有成文的行业惯例可循。剧本版权的具体归属,其他权利分割及获酬方式,要编剧与制片公司一一在合同中约定。
三、不同于英、法、日等国家,好莱坞电影行业惯例是,电影剧本版权在制作公司,作者委托创作的剧本属于“职务作品”,(独立原创的作品一旦出售给公司)作者不独立拥有版权,但同时,作者通过编剧工会的集体劳资协议相关规定(也就是工会的《基础协议》)通过“分离权”条款(Separation of Rights也有译作分割条款的),拥有署名权、不低于最低工资的酬金、续集报酬权、第一稿修改权、部分受限的出版权、舞台剧改编权、剧本赎回权、衍生产品获酬权、养老及医疗保障金等。
以上是关于电影剧本著作权的版权及特点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剧本杀剧本著作权如何维权(电影剧本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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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的著作权归谁
1 剧本是谁创作的,作者是谁,那知识产权就属于谁。2、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编写创作,能够代表剧本创作意志,并且能承担所写内容的一切法律责任,那该剧本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3、如果以上相关的证明都没有,那剧本上所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拥有该剧本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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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著作权变更的方式
著作权的变更一般可以通过约定和法定这两种方式来完成。约定,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让著作权实现变更一种方式,也是人们最常用的一种变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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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畏罪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不同类型的自杀事件,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相约自杀”这一行为,它特指两个或以上的人互相约定一同自杀的行为,由于参与者彼此均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因此,对于在自杀过程中未能成功的人员,通常无法被视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然而,若行为人接受委托,将另一方杀害后再自行尝试自杀,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另外,如果有人以相约自杀为借口,诱导他人自杀,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罪。
其次,“致人自杀”是指由于行为人之前所实施的某些行为,引发了他人自杀的后果。
第三种情况是“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者死亡,但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责任,他们并不亲自下手,而是通过自身的逼迫、引诱等手段,促使自杀者自我伤害,从而实现他们想要杀害自杀者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在于要明确行为人是否确实有意愿让自杀者死亡,以及他们的行为在特定情境下是否足够导致他人采取自杀行动,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就不应被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教唆、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在教唆、协助自杀的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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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著作权属于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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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著作权如何交个税?
编剧著作权交个税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的金额,如果是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情况,需要减除八百元,如果是超过四千元的情况,需要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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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家属院物业与单位拖钩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业务专用章只要被成功地使用于商业活动之中,那么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便不容忽视。
其中,具体的效力范围如下所述:
首先,业务专用章作为公司在处理外部业务事务中所选用的印鉴,通常主要运用于公司对外进行洽谈、展开特定业务以及进行业务运作及结算等方面。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当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要求,并且该印章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后,才能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至于其他涉及到财产、人员管理事宜的行为,则可能受到法律限制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签订合同,那么从双方当事人签署或盖章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关于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最终的确认,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并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有时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也就是您所提到的业务专用章)也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经过备案登记的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名称的公章、业务章、财务章)在使用过程中的盖章行为(即盖章)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各个印章的效力是平等的。
我国的司法机关普遍承认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
当然,也存在许多公司的业务章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判断其法律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证据,例如该公司之前是否曾多次使用该业务章与他人完成交易或建立法律关系,如果答案为肯定,即便该业务章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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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工作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保险公司的营业范畴详述如下:
首先是人身保险领域,涵盖了诸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等多种险种;
其次则为财产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保证保险等多元性的保险业务;
此外,根据中国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专项批复,若保险公司有资格获得相关许可,还可从事与保险业务紧密关联的其他各类活动。
然而,作为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然而,对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只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批,便可涉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必须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进行合法合规的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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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应该将著作权转让吗?
编剧是否应该将著作权转让,是需要根据著作权人自主的意愿来决定的。因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著作权是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如果是属于人身部分是具有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够转让的,但是财产部分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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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灭绝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具体而言,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将被判处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而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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