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上悬赏广告是不是
要约?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对悬赏
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在当代的社会,可能很多人也对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构成悬赏广告的话,那么是需要按照悬赏广告当中的内容支付报酬的。在构成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否则的话可能会产生相关的
民事纠纷,完全是可以通过
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