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法院
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解除即可,人
民法院不会受理。但若
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系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产生的,则应当由民法院予以解除。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
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
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